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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该不该判死刑

发布时间: 2023-07-09 17:21:05 来源:个人图书馆-ldwxsze6m5gfyv

今天看到哈尔滨性侵4岁女童案宣判,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死刑这件事,我关注的法学圈里的人没听到说此案判罚过重的讲法,刚看到严锋老师跟那个布尔费墨互动,点进他微博一看,对这个判罚颇有微辞。尤其是看到他在开头一段讲:

"应该把专业的事情留给专业人士去做。"


(资料图)

也感觉颇为讽刺。

强奸罪应不应该判死刑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原因可以一针见血的指出来,法律所保护的法益是有位阶的,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权,人的生命权当然要大于性自由权,这是不言自明的。

具体到这个案例中,刘某国被判死刑合理合法吗?

本案中,不看法律拟制,刘某国其实是犯了两个罪,一个是强奸罪,一个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而且这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情节严重,4岁幼童身体有三处重伤二级,至今仍在icu抢救。我国法律通过法律拟制,将这两个罪拟制成一个罪,也就是强奸致人重伤构成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我国刑法明确规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项加重情节里,刘某国就触犯了第一条和第五条两条。

我大体解释一下,为何情节恶劣会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因为量刑的轻重,要考虑法益侵害性+可谴责性+人身危险性(又称再犯可能性)。法益侵害性这点大家应该都能懂,可谴责性这点其实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很多现实,譬如为何家暴的犯罪量刑总是那么低?这涉及的就是可谴责性强弱的问题了,一般来讲,亲密关系中的故意伤害和杀人量刑会相较于对陌生人的故意伤害和杀害量刑低,因为平白杀死陌生人可谴责性更强,人身危险性也更强。在抢劫罪中,情节恶劣会导致可谴责性更强。

故意伤害但没有致人死亡的案件,有没有可能判罪犯死刑?是有的,只要手段极其恶劣,可谴责性极强。刑法学大家柏浪涛老师曾讲过一个案例,原因也大概是女方不能生育,男方家里把女方手筋脚筋挑断,眼睛戳瞎,嗓子毒哑,装进一个木桶里,就是不让女方死,活活折磨。本案最终是有死刑的,因为情节极为恶劣,泯灭人性,当时把这个案例判死刑,怕国际社会说闲话,当时据柏老师说我国的法学家事后还请教过一个全世界公认的刑法学泰斗,因为毕竟男方家里没有剥夺女方的生命权,泰斗听闻后,直说死刑非常合适,符合法理,主要就是可谴责性。

刘某国可谴责性这点拉满了,再看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又称再犯可能性,刘某国先前曾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如今又以极其恶劣手段奸淫幼童,成立累犯,人身危险性极高,再犯可能性极强,应依法加重处罚。

已经数不清这是第几个加重了,我国刑法针对强奸罪本身就保留死刑,保留死刑,判处刘某国死刑合法合理合情。

再看布尔费墨的说法:

"对强奸这种不致于使用死刑的犯罪使用死刑,会导致什么结果呢?会导致强奸犯强奸之后为掩盖罪行而杀人。因为反正都是死,把受害者杀掉,她反而不会举报呢。警察也很难找到证据。

如此一来很多受害人本来不至于死的,会被这些好心人害死。好心人可能不是不懂这个道理。但是他们要的是自己好看,哪管别人的死活。

尤其看他第二段,也就是最后一段,可谓让暗地里抬他的读者,让他们优越感拉满了。分析主要集中在第一段,到处都是筛子,都是孔,根本没法攮,首先他"是什么"的问题就没搞清,认为法律判定强奸罪死刑的就不对。也就是他连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拟制为强奸罪致人重伤都不知道,亦或者说,他为了卖弄聪明,刻意忽略了女童的三处重伤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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