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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要闻:AI换脸损害公共利益?检方出手!

发布时间: 2023-06-22 12:54:29 来源:肖飒lawyer

近年来,随着AI技术的不断更新迭代,其效果愈发强大,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但随之而来的,AI技术所涉及的侵权事件也频频出现,利用AI技术进行违法犯罪的手段愈发高明,“AI换脸”技术更是其中的“好手”。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便在对一起利用“AI换脸”技术违法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AI换脸”技术为何风险频出?萧山区检察院又为何能够对此提起公益诉讼?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告诉各位读者答案。

刑民交织——AI换脸技术的风险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漩涡

#(一)民事侵权

对于AI换脸技术而言,既然要对“人脸”进行更换,其民事侵权风险不言自明。肖像权作为自然人所合法享有的一项人格权,我国法律明确对其进行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旦换脸技术所生成之人脸系自然人的肖像,那么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当然侵犯了自然人的肖像权。

在此基础上,如果该技术在换脸的同时还提供声音更换服务从而使得使用者能够以该肖像权人的声音进行发言,那么该行为进一步还侵犯了肖像权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有关声音的权利,对此,我国《民法典》亦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同时,如果行为人利用该技术进行换脸之目的在于恶意丑化他人,那么该行为在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同时,还可能构成对于该主体的名誉权的侵害。

此外,对于前述行为,行为人还可能涉嫌侵害他人对自身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其中,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的一种,可能构成个人信息,因此,行为人未经授权肆意使用他人的人脸信息进行AI换脸的行为当然属于侵犯他人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故而应当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事实上,在前述萧山区的案件中,萧山区检察院亦认为犯罪嫌疑人虞某某为他人提供服务时明知他人有可能将该技术用于侵犯个人信息。

#(二)刑事犯罪

实际上,前述侵权行为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时便能够转换成刑事犯罪。

如行为人使用他人肖像进行AI换脸旨在侮辱、诽谤、恶意丑化他人,并在网络上肆意传播,该行为就极有可能涉嫌刑法上的侮辱、诽谤罪。同时在未经他人授权私自搜集、窃取他人的人脸信息进行AI换脸,或者在获得合法授权制作AI换脸后又擅自提供、销售该等信息给其他人员的情况下,该行为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此外,现阶段还存在大量行为人利用AI换脸技术专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较为典型的是诈骗罪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前者涉及的行为人通常使用被害人熟人的人脸信息进行换脸操作,以哄骗被害人给付财物,或者利用知名人物的人脸信息进行换脸,以诱骗被害人支付价款用于服务或购物,后者涉及的行为人则通常利用该技术制作虚假的淫秽视频,并以传播该淫秽视频牟利,本文所提及的萧山区的案件中的行为人虞某某即是此例。其从2021年开始,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被编辑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AI换脸”软件,将从互联网等渠道收集到的他人人脸信息与部分淫秽视频中的人脸信息进行替换合成,制作生成虚假的淫秽视频,在社交软件上进行传播并获利,该行为因而涉嫌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可见,AI换脸技术之法律风险主要在于在进行换脸时未取得他人的合法授权,或者使用该技术用于违法犯罪,对此,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都应当予以警惕。

何为民事公益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一般的AI技术侵权的刑事案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萧山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虞某某还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将淫秽物品大肆于网络上传播,同时所提供的换脸视频定制服务,使不特定群体成为潜在的被侵害对象,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多数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检察院进一步指出,在此基础上,虞某某明知其他当事人可能利用该软件达到不正当目的,仍然销售该软件,使得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被侵害的社会危险性进一步扩大,故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进而依照相关程序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该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因此,所谓民事公益诉讼,其核心点便在于,一旦一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及人民检察院便能够直接因维护该社会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均存在。

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

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能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事实上,对于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领域呈现出了逐渐扩张的态势。

2017年我国刚刚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时,仅有四大类领域事项能够适用公益诉讼,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但自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时,通过单行法的形式又进一步增加了9个新领域,即:1、英雄烈士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3、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4、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5、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6、反垄断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7、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8、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9、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以上修改使得公益诉讼的法定办案领域到达了“4+9”的格局,随着法律的不断修订完善,目前也正向“4+N”的新时代前进。

而本案中,适用的正是前述“4+9”领域的第五项,属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即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本案中,如前所述,行为人虞某某之行为一方面其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侵犯了众多个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其将技术给予可能用于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第三人进一步使得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可能性增大,因而当然属于本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之行为,据此,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制度中仅仅处于辅助地位,其必须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能独立提起公益诉讼,本案中的萧山区检察院亦是在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后,方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虞某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写在最后

公益诉讼本身是一个极容易被忽视的领域。但本次因AI换脸引起的公益诉讼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微信公众号予以报道,这不仅显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AI技术违法犯罪的重视,同时也意味着检察院在审理类似的案件时很可能也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得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和全面,发挥其在公益领域的重大作用。飒姐团队在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应用前景感到欣喜的同时,也不得不提醒各大企业在适用和研发AI技术时务必谨慎小心,做好合规,以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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